健保給付問題說明
1• 申請健保給付的資格為:申請人(包括捐贈者與受髓病患)須具健保身份方屬合格。雖然有些捐贈者因個人因素未加入健保,無法申請健保給付。 但鑑於能與病患配對成功,又獲得捐贈者首肯、答應捐贈骨髓,實是難能可貴的事實,同時也深刻體認到搶救病人性命的迫切性。 此時此刻,捐贈者有無健保身分已非我們優先考慮的事情了。
2• 健保局在器官移植條例中,雖有明文規定器官移植 (包括摘取與植入)手術費用可由不同家醫院提出申報,惟獨骨髓移植在申報給付手續方面,未能將抽髓與植髓手術費用分開計價,而是採合併申報制 (Whole package)。 換言之,只允許由一家醫院提出申請,另一家醫院需自動放棄,採自費方式進行。 要不然,就是抽髓醫院與植髓醫院要事先自行分割費用後再提出申報。 有鑑於收費制度、申報給付手續上的實際操作困難,又不願輕意放棄任何搶救病患生命的可能機會,所以只要病患願意自費支付抽髓費用時,我們就儘量配合。 89年8月24日慈濟醫院首次為國內病患所配對到的捐贈者進行抽髓,並酌收代收費用新台幣60,000元(尚無前例可援)。
3• 民國82年10月慈濟骨髓捐贈資料中心成立至今,台灣的受髓病患共有114例,雖有9例在慈濟醫院抽髓,其中除高雄榮總1例,因高雄榮總認為植髓只以靜脈點滴輸注,無所謂的植髓費用產生而自願放棄申報,改讓慈濟醫院申報健保給付外,其餘113例仍悉數由各移植醫院以病患住院治療的名義向健保局申請給付。 換言之,9例在慈濟醫院抽髓的費用,除了高雄榮總這1例,我們已於90年5月21日向健保局申請給付等待付款外(至今尚無消息),其餘8例抽髓費用全由慈濟骨髓捐贈資料中心代收支付給醫院。 一旦,慈濟骨髓捐贈資料中心收到健保局給付的抽髓費用,我們將會全額退返給病人。
唯健保局要求申請給付時必需提供捐贈者個人完整資料,在遵行政令與保護捐贈者個人隱私權無法兩全的情況下,我們十分憂心日後有可能會引起與捐贈者隱私權相關的不良後遺症。 |